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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补缴税款?主动补缴税款是否要交滞纳金?

什么是补缴税款?

补缴税款是指个人全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大于平时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合计金额,通过个人所得税汇算需要补缴税款。纳税人发生需要补税的主要情况有:

1、纳税人因对税法不熟悉而错用税目、税率或计算错误造成的少缴税款;

2、纳税人因偷税、抗税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税款;

3、税法修订而造成的应当补缴的税款;

4、税务工作人员工作疏忽而造成的少征税款等。

主动补缴税款是否要交滞纳金?

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区分以下五种情形:

一、纳税人是在申报期过后自己发现(含自查发现)少缴了税款,并且主动申 报补缴,应当按照纳税人占用税款的天数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纳税人是在稽查局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又主动补缴的税款,只能视为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除加收滞纳金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三、关联企业是在税务机关对其与关联方的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并发现问题后又补缴自己在汇算清缴期内应该调整而未进行调整的税款,对补缴的税款自汇算清缴期过后的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的利息,而且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企业、关联方及其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能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提供有关资料时,可以只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四、纳税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在纳税人发现后主动补缴或者税务发现后主动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但对已扣缴但未申报缴纳的,在规定期限后主动补缴或税务检查前主动补缴,均应当加收滞纳金。

五、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主动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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